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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人寿保险南阳市分公司阿敏理财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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店主:王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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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摘  
八成重疾险老保单可按照新规定理赔
   部分已公开表态重疾险老保单“从宽理赔”的保险公司:中国人寿( 39.65,0.21,0.53%)、信诚人寿、中意人寿、新华人寿、泰康人寿、合众人寿、友邦保险、中德安联、光大永明。

  8月1日,重疾险的标准定义将正式实施。

  新条例规定,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,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六种核心疾病: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塞、脑中风后遗症、冠状动脉搭桥术、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、终末期肾病。

  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表示,老保单将来理赔时也可适用新规定。

  本报讯 (记者史丽萍)距离8月1日重疾险的标准定义正式实施的日子越来越近了,一直对新老重疾险的保险合同如何“对接”保持沉默的中国人寿,昨天终于对外表态:今后,中国人寿将遵循“有利于客户”的总体原则履行保险合同。这也意味着,随着寿险“老大”的表态,新老重疾险保单理赔实现“无缝对接”将不再是难题。

  背景

  中小型保险公司先行“对接”

  今年4月3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制定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正式出台,成为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标准定义。《规范》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重疾险的理赔范围。

  但对于持有重疾险老保单的保户,将来理赔时是否适用新规范,监管部门并未明示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,老保单并未要求按照新定义处理,具体处理办法将由各公司自行决定。

  随后,信诚人寿、中意人寿、合众人寿、人保健康等中小型保险公司纷纷公开表态,8月1日以前投保重疾险老保单的客户,将来也可以适用新规定“从宽理赔”。“但是小公司的表态难以引领整个行业的行为。”中山大学保险系主任申曙光教授表示。直至进入5月份,占据国内重疾险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中国人寿、中国平安( 64.21,0.21,0.33%)、太平洋人寿对重疾险老保单的问题一直保持沉默。“这些公司如果采取从宽理赔的原则,可能因此增加数百甚至上千万元的理赔成本。”某外资保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如是分析。

  焦点

  寿险“老大”承诺“从宽理赔”

  三大寿险公司的动向无疑成为整个保险行业关注的焦点。昨天,占据国内重疾险市场50%份额的中国人寿终于打破沉默,其产品开发部的负责人公开对媒体表示,在《规范》出台前开发的、包括重点疾病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客户,将遵循“有利于客户”的总体原则履行保险合同。据了解,目前,中国人寿在个人、银保、团险三个渠道有6个相关产品在市场销售。这些产品中对重大疾病的病种保障范围从10种到30种不等。

  该负责人强调说,投保了《规范》出台前开发的重疾险老保单的保户,在4月3日以后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或理赔未结案的,中国人寿将按照原合同所附条款的疾病定义并参照《规范》中相应的疾病定义进行理赔。如果持有重疾险老保单的保户,提出将原保险合同疾病定义更换为《规范》中相应的疾病定义的要求,中国人寿将予以更换。更换疾病定义后,在发生理赔时,将仍遵循“有利于客户”的原则,按条款所附的新疾病定义并参照原条款中相应的疾病定义进行理赔。8月1日以后购买公司包含重大疾病保障责任的产品的保户,将按保单条款履行合同。据其透露,目前公司也开发了新重疾险产品,正待保监会报备批复,预计在8月1日前推向市场。

  中国人寿的公开承诺,再加上之前许多中小公司的表态,意味着市场上至少有八成重疾险老保单实现在理赔上的无缝对接,预计其他未表态的寿险公司也将依势而行。
原文地址: 河南金融网
已收藏到 点击:70 ┊ 2008-04-20 20:32:42
保单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吗?
  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,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,通过老邻居介绍,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,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(保单),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他儿子。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,提醒他: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,如果没有他儿子签字,就是一份无效保单。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---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。张老伯有些迷惑,到底谁说得对呢?

  分析:投保单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名吗?一定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吗?

 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,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,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,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。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,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。

 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,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析: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。这就无任何问题,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,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;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,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。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,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。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,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。

  《保险法》规定: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,合同无效。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或质押。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,不受这条规定限制。值得一提的是,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,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。

  明白了上述原理,张老伯的这种情况,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没有死亡给付责任,如有,则其大儿子(被保险人)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,如无则无须签名。
(佚名)
原文地址: 保险站_考试大
已收藏到 点击:66 ┊ 2008-04-17 21:30:26
中国人寿585万赔出“人寿第一单”
 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大一笔个人寿保赔案在中山给付,赔付金额高达585万元。

  据悉,被保险人是中山某镇一位年过50的中年男子,拥有多家独资、合资企业。从2000到2003年之间先后在中国人寿购买多份保险。2004年1月28日,该中年男子感到不适入院治疗,诊断为脑出血、血管炎、再造白细胞障碍。其间辗转到中山、广州多家医院求医,并邀请了全国专家会诊,但病情未见好转,于2月27日不治身亡。

  该中年男子住院期间,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司得知后,多次到医院对该男子及其家属进行慰问并了解情况。该中年男子病故后,其家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司接案后迅速展开理赔查勘工作,并根据查勘情况确认此案属保险责任范围,经上级公司审定,同意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585万元。

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司总经理梁勇亲自上门,把585万元巨额赔款送到受益人手上。据悉这宗赔款案是中国人寿系统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个人寿险赔付,也是全国第二大单个人寿险赔付,最大单为北京泰康保险高达820万元的赔付。

原文地址: 来源:南方都市报
已收藏到 点击:57 ┊ 2008-04-17 21:12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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